杭州师范大学延长学制学生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 : 管理员     时间 : 2009-12-11     

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学分制教学管理规定》文件精神,对学生实施弹性学制。针对延长学制学生制定如下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结业离校,也可申请延长学制。所得学分与毕业总学分相差10学分以上的,只能申请延长学制。延长学制期间的学习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校跟班学习或离校自修。

第二条 学生延长学制一年申请一次,每年的5月份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延长学制申请表》,学生家长签署同意意见(若冒充家长签名,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经学生所在学院(部)同意后,由学院(部)统一到学生处和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此表一式四份,教务处、学生处、学生所在学院(部)、学生各存一份。

第三条  延长学制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办理课程重修手续, 2005级(含2005级)以后学生须在开学第1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师范大学课程重修申请单》,经学院教学院长批准,于开学第2周直接参加第三轮网上选课进行重修课程的选课。

第四条 延长学制学生的管理:在校跟班学习学生按在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管理;离校自修学生,开学初1周内需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和学习计划书,家长签署同意意见,经所在学院同意,学生处和教务处批准;交纳学校规定的学分重修费;在学院进行注册,由学院报学生处和教务处备案。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

在离校期间,应遵纪守法,积极备考,认真自学不及格课程,并随时与所在学院保持联系,按时参加学院安排的考试,食宿自理。

第五条 延长学制学生按原年级培养方案确定毕业资格,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后,按规定时间返回所在学院办理有关毕业手续,达到学籍管理办法中毕业要求者可获得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例者授予学士学位,逾期不参加考试或不按时返院办理有关毕业手续者,责任自负;申请延长学制的学生,到弹性学制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求,所得学分与毕业总学分相差10学分以内,发给结业证书,此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所得学分与毕业总学分相差10学分以上,只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条 延长学制的最长年限按《杭州师范大学学分制教学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离校期间保留学籍,但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享受公费医疗。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