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材料与化学化工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引导和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发挥其在建设先进校园文化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学院全日制学生依据兴趣爱好与共同意愿自愿组成,并在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注册登记的,按照相关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非营利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社团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在校院两级社团指导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专长与爱好有针对性地参加各类社团,发挥个人特长,培养综合素质,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二章 社团的管理机构和组织建设
第五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学生社团工作。学院团委履行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学院设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对由本学院指导的
社团进行管理、协调、服务和监督。
第六条 社团必须有固定的指导教师。
第七条 学院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会议,向社团负责人通报社团情况,提出对社团工作的要求,研究社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社团负责人应准时参加会议,如不能到会,应事先请假,并派社团其他主要成员参加。社团负责人一年中三次以上无故不到会,不得参与本年度所有优秀社团负责人的评选。
第八条 社团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每月整理一次,做到档案完整(应包括本月所有活动相关档案),格式及命名需正确且规范,并按时上交到校、院社联检查并存档。
第三章 社团的成立与年度注册
第九条 发起人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按照理论科技类、平面艺术类、文学通讯类、艺术舞台类、语言交流类、运动拓展类、职业发展类、服务实践类等类别向校社联申请登记。一个社团对应一种类别。
第十条 申请成立新的社团,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十名以上在校学生发起成立,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活动的基本素质,且未受校纪校规处分;
2.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
3.有相应的筹备组织机构,明确的社团筹备负责人、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
4.完成制定社团章程等准备工作;
5.社团必须有能体现社团宗旨的名称,社团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社团名称要规范,不得与校内其他社团名称混同。社团名称必须含“学生”字样或在名称使用时注明“学生社团”。
第十一条 凡未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正式登记及申请未经批准的的社团,属非法学生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且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社团年度注册每年度举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三、四月份进行,由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和校社联具体负责。年度学生社团注册将分两个阶段进行,全校学生社团年度预注册及全校学生社团年度正式注册。社团注册具体安排详见学院社团联合会下发通知。
第四章 社团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社团考核与评比每年度举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三、四月份进行,由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和校社联具体负责,学院社团考核与评比由学院社团联合会组织召开。社团考核评比时,各社团应必须向校、院学生社团指导中心上交本年度的工作总结、所开展活动的原始资料、财务报告、下一年的工作计划、社团干部名单、会员名单、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的意见。学院每年择优向学校推荐社团参评十佳学生社团、新星学生社团、优秀社团干部、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和优秀社团指导教师等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十四条 社团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1.社团年度计划;
2.工作开展情况;
3.会员的评价;
4.社团经费收支情况;
5.社团会员的满意度;
6.有无违纪行为。
第五章 社团的变更与注销
第十九条 日常注销条件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上报学校,由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注销其学生社团资格,并向全校公告:
1.实际会员不足10人;
2.社团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
3.社团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管理混乱;
4.不接受学院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不及时完成上级部门交给的任务;
5.受到大量的会员或其他人员投诉并查证属实;
6.对学校及其他组织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坏及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7.被暂停开展活动,限期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
8.社团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社团解散。
9.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十条 年度评估与撤销
为精简整合社团,把握社团总方向,校团委委托校社联每学年视学校社团数量进行一次社团的总体评估,撤销全校约后10%的社团。
被强制撤销的社团名单将在团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并于同学年取消其注册资格(次学年可重新申报注册,重新评估社团星级)。
被强制撤销的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即一旦被撤销的社团组织活动或进行海报、外场宣传,将受到学校层面的强制停止,追究社团负责人责任并上报学校,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
被强制撤销的社团需要填写杭州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注销表,由挂靠单位、校社联、校团委审核盖章后留档备案。
对于被强制撤销的社团,应对其剩余社团共有财物进行盘点,制作财务报告留底校社联并将各种财务交由校团委代为保管,超过一年未重新申报的社团,其代管物资由校团委处理。
被强制注销的社团如有异议,需出具社团指导老师撰写的详细报告,说明社团正常运行并存在发展方向。
第二十一条 社团的以下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严重违反本章程及其他有关管理细则;
3.未报管理部门审批,自行组织大型校内、校外活动;
4.活动没有按照审批时报备的情况开展;
5.严重侵犯会员、其他社团或个人的利益;
6.财务管理混乱,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
7.严重损坏学校、组织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8.影响正常的教育秩序;
9.其他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社团的处理:
1.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社团,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将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勒令整改和撤销社团等处分,并对社团负责人给予警告、留职检查、停职检查、撤职和通报批评等处分,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
2.受勒令整改处分社团,经考核合格,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批准同意才可重新开展社团活动,若经考核仍不合格,则社团解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师范大学材料与化学化工学院所有学生社团。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杭州师范大学材料与化学化工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