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      作者 : 管理员     时间 : 2009-12-11     

为积极推进教学整体改革,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管理,根据省物价局《浙价费〔2005283号 》文件精神,我校从2005级本科生开始实施按学分选课、按学分交费、按学分审核毕业的教学管理机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学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

二、学分学费按选课学分计算,每学分75元。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算,标准见下表:

各类本科专业专业学费标准一览表(单位:元/每生/学年)

适用于20052006

公办

本科

一般文理非师范专业

960

音乐表演、舞蹈学专业(非师范)

6000

一般文理师范专业

600

音乐学、舞蹈学专业(师范)

4000

体育类专业

960

美术类专业

4000

医学类专业

3000

民办

本科

一般文理专业

12000

艺术类专业

15000

体育类专业

12000

医学类专业

12000

适用于2007级及以后年级

公办本科

一般文理非师范专业

1400

音乐表演、舞蹈学专业(非师范)

6000

一般文理师范专业

1000

音乐学、舞蹈学专业(师范)

4000

体育类专业

1000

美术类专业

4000

医学类专业

3000

民办本科

一般文理专业

12000

艺术类专业

15000

体育类专业

12000

医学类专业

12000

三、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每学年收一次,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前按学年制学费标准足额交纳学费。新生在交纳学费后方许报到注册,经注册的学生方才可参加网上选课;老生在交纳上一学年学费后,可于该学年的第二学期参加下一学年第一学期的网上选课。如学生选课学分费用不足,将不允许学生再选课,即使学生参加未选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四、经济困难的学生,如被确认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或申请延缓交纳学费的,在承诺交费期限后,可凭学生处的相应证明在每学期第6周前到教务处教学信息中心登记,手续完备后可以注册选课。

五、四年制本科毕业最低学分学费按160学分计,五年制本科毕业最低学分按200学分计。如学校规定的某些专业毕业最低学分超出此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六、课程正常考试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成绩40分以下者不得补考,直接参加重修),补考不及格须重修,重修次数不限。各种形式的重修均须按照学分收费标准交纳学分收费。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以外加修、辅修课程学分的,均按学分收费标准计收学分学费,不另收专业学费。

七、转专业或专业分流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年中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第二学期发生的分别按前后专业学费的二分之一计收。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多还少补。

八、学生提前一学期修满规定学分毕业的,减半收取专业学费。学生发生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情况,学校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返还其所交的专业学费,在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后批准的退还50%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予退还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多还少补。

九、在每学期开学后3周后,经退改选课确定了学生所选学的课程后,即使学生因各种原因退课的(含休学、停学等),选课学分费收取后,不予退费。开学3周内申请退课的,可以退回选课学费。

十、学生学费结算程序: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前按学年制学费标准足额交纳预收学费,学校于每学年末结算一次,学生可通过校园网查询,学生毕业时最终结算,多退少补。

十一、未在学年的第一学期缴纳学费的,考试成绩不予登记入档,并按未获得学分予以相应的学籍处理。

十二、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应缴清所有学费,未缴清学费的,不予提供学习成绩证明和办理离校手续。

十三、本办法从文件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由教务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