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积极推进教学整体改革,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管理,根据省物价局《浙价费〔2005〕283号 》文件精神,我校从2005级本科生开始实施按学分选课、按学分交费、按学分审核毕业的教学管理机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学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 二、学分学费按选课学分计算,每学分75元。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算,标准见下表: 各类本科专业专业学费标准一览表(单位:元/每生/学年) ①适用于2005、2006级 公办 本科 一般文理非师范专业 960 音乐表演、舞蹈学专业(非师范) 6000 一般文理师范专业 600 音乐学、舞蹈学专业(师范) 4000 体育类专业 960 美术类专业 4000 医学类专业 3000 民办 本科 一般文理专业 12000 艺术类专业 15000 体育类专业 12000 医学类专业 12000 ②适用于2007级及以后年级 公办本科 一般文理非师范专业 1400 音乐表演、舞蹈学专业(非师范) 6000 一般文理师范专业 1000 音乐学、舞蹈学专业(师范) 4000 体育类专业 1000 美术类专业 4000 医学类专业 3000 民办本科 一般文理专业 12000 艺术类专业 15000 体育类专业 12000 医学类专业 12000 三、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每学年收一次,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前按学年制学费标准足额交纳学费。新生在交纳学费后方许报到注册,经注册的学生方才可参加网上选课;老生在交纳上一学年学费后,可于该学年的第二学期参加下一学年第一学期的网上选课。如学生选课学分费用不足,将不允许学生再选课,即使学生参加未选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四、经济困难的学生,如被确认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或申请延缓交纳学费的,在承诺交费期限后,可凭学生处的相应证明在每学期第6周前到教务处教学信息中心登记,手续完备后可以注册选课。 五、四年制本科毕业最低学分学费按160学分计,五年制本科毕业最低学分按200学分计。如学校规定的某些专业毕业最低学分超出此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六、课程正常考试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成绩40分以下者不得补考,直接参加重修),补考不及格须重修,重修次数不限。各种形式的重修均须按照学分收费标准交纳学分收费。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以外加修、辅修课程学分的,均按学分收费标准计收学分学费,不另收专业学费。 七、转专业或专业分流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年中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第二学期发生的分别按前后专业学费的二分之一计收。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多还少补。 八、学生提前一学期修满规定学分毕业的,减半收取专业学费。学生发生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情况,学校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返还其所交的专业学费,在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后批准的退还50%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予退还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多还少补。 九、在每学期开学后3周后,经退改选课确定了学生所选学的课程后,即使学生因各种原因退课的(含休学、停学等),选课学分费收取后,不予退费。开学3周内申请退课的,可以退回选课学费。 十、学生学费结算程序: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前按学年制学费标准足额交纳预收学费,学校于每学年末结算一次,学生可通过校园网查询,学生毕业时最终结算,多退少补。 十一、未在学年的第一学期缴纳学费的,考试成绩不予登记入档,并按未获得学分予以相应的学籍处理。 十二、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应缴清所有学费,未缴清学费的,不予提供学习成绩证明和办理离校手续。 十三、本办法从文件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由教务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