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重修是学分制的一种修读方式。重修纳入每学期正常的选课、学籍和成绩管理等范畴。随着弹性学制的推行,学生重修课程将趋于增多。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修的条件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可)申请重修:
1.课程正常考试成绩40分以下的;
2.经补考不及格或者补考缺考的;
3.缓考不及格的;
4.任选课不及格的;
5.旷考或者考试违纪、作弊的;
6.一学期缺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或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
7.正常考试成绩及格但自己不满意的。
申请重修的学生,须在前一学期期末或者开学第1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杭州师范大学课程重修申请单》,并经学院教学院长批准,于开学第2周报教务处备案。
二、重修的方式
1.在弹性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选择课程重修的时间,重修次数不限。重修的方式有三种:
(1)跟班重修。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跟班听课,并参加期末考试。
(2)仅参加重修考试。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不跟班听课,只参加期末考试。
(3)参加重修班学习。凡选择重修班学习方式的学生数达15人的课程,单独开设重修班;未达15人的课程,不单独开班,有关学生直接进入跟班重修或者仅参加重修考试。
2.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等实践性课程不合格者,随下一届或者由各学院在适当时间安排一次重修,重修不合格按结业处理。
3.毕业班学生历年(不含毕业学期)有课程不及格的,在毕业学期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三、重修课程的考核
1.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但不计入学分绩点统计(正常考试成绩及格但又重修者,课程成绩可按最高成绩登记)。
2.重修考试与期末正常考试冲突时,须先参加期末正常考试,重修考试可另行安排或者延至下学期初进行。
四、重修班的组织与管理
1.每学期重修班由教务处或者由教务处委托相关学院(部)统一组织和管理。各学院于每学期第2周上报需参加重修学生名单,由教务处决定重修班开设安排,并将教学任务下达给有关学院(部)。教学过程一般安排在第3周至第15周的双休日进行,教师为重修班授课计入其教学工作量。
2.重修班按正常上课进行考勤。凡缺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或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3.重修班学生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考核结束后三天内输入综合教学管理系统,同时专业课需打印一份成绩单签名后送学生所在学院存档;公共课需打印成绩单一式二份签名后送开课学院(部),由开课学院(部)一份送教务处,一份送学生所在学院存档。
五、重修费按学分收费标准收取。
六、附则
1.本办法从2005级本科学生开始执行,其余年级学生参照执行。
2.本办法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O八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