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      作者 : 管理员     时间 : 2009-12-11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含其他按规定应缴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考勤与纪律

第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即培养方案,下同)规定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实行考勤。

必修课由班干部负责检查、登记缺勤情况,并由教师签名;选修课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

由二级学院教务科汇总一周内学生考勤情况,并将缺旷课情况在本学院公布。

第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1. 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包括政治学习)、实习、军训等,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因急病或者紧急事故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在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2. 学生请假,应当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原因、时间。病假须附校卫生所证明,事假须有充分理由;

3. 学生请假须由班主任签署意见。请假三天以内,由所在学院教务科审批;请假三天以上,由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批;请假两周以上,由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对事假应从严掌握。

学生在假日或者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返校。

学生出国探亲,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

第七条  凡未请假、超过假期或者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均作旷课论。旷课按实际旷课时数计算。

迟到或早退累计5次,作为旷课1节计;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或者学校组织的活动,其旷课时数上、下午各按2学时计算;旷考1次按3课时计算。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各种纪律处分,均载入学生档案。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满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满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满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满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册,并归入本人档案。重修可按最高考核成绩登记。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和考查课程均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等实践性课程不合格不得补考,且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只给予一次重修机会,重修不合格按结业处理。

考试课程的成绩均按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和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等实践性课程的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课程成绩评定,应兼顾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比重一般不少于30%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非毕业年级学生每学期应修得学分数不得低于12学分,但也不能高于30学分(特殊专业根据教学计划的学期学分数的上下限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成绩考核:

1. 一学期内缺课(包括病假、事假、旷课等)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2. 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的;

3. 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4. 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的。

凡不具备考核资格又在任课教师规定时间内不补修补做者,由任课教师开具名单并附简要说明,报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备案,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须重修。

第十三条  因临时急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当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申请缓考的学生, 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临时急病者持校卫生所证明),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

缓考从严控制,原则上学生申请缓考一学期不得超过三门课程。

对缓考学生,本次考试机会视为自动放弃。缓考不及格或补考缺考,均直接参加重修。

第十四条  课程正常考试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成绩39分以下者不得补考,直接参加重修)。补考及格的,以实际成绩记载(标注补考)。补考不及格须重修,重修次数不限,重修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凡旷考、考试违纪、作弊者,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直接进入重修。考试违纪的可按《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作弊的可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四年(临床医学本科专业为五年),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者延后二年完成学业。在弹性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选择课程重修的时间。重修分为跟班重修、仅参加重修考试、参加重修班学习等方式。申请重修的学生,须在前一学期的期末或开学初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学院长批准,于开学第二周将重修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凡选择重修班学习方式的学生数达15人的课程,由教务处组织开设重修班;未达15人的课程,不单独开班,有关学生直接进入跟班重修或者仅参加重修考试。

正常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但对考试成绩不满意者,也可以申请重修。

第十七条  重修考试与期末考试冲突时,须先参加期末考试,重修考试可另行安排或延至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十八条  成绩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修学生应当在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学院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凭准考证参加当前学期该课程考试。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水平并完成课程规定的实验量,方可获得学分。

第十九条  下列课程不属申请免修范围:

1.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

2. 军训、实习、见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性课程。

第二十条  为更好地发挥我校多学科的综合优势,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同时,修读辅修系列课程、辅修专业,具体按《杭州师范大学修读辅修系列课程、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根据高教园区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由本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教学计划内课程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学生申请校内转专业,按《杭州师范大学学生校内转专业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 应予退学的;

5.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其基本学制两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1. 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教学周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2. 因某种特殊原因或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但可按学校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定额报销医疗费用,每月报销不超过5元。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因伤病休学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退 

第三十二条  非毕业年级学生在一学期中修得学分数低于12学分的(特殊专业根据教学计划的学期学分数的下限决定),给予警诫;第二次出现的,给予退学警诫并降入下一年级学习;第三次出现的,予以退学。四年制本科专业学生第三学年未修满学分累计达20学分以上的(临床专业学生第四学年未修满学分累计达20学分以上的),给予退学警诫并降入下一年级学习;第二次出现的,给予退学。学业上的警诫和退学警诫,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签发“学业警诫通知书”,通知学生及家长。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 累计有三个学期修得学分数均低于12学分的;四年制本科专业学生第三学年、第四学年未修满学分累计达20学分以上的(临床专业学生第四学年、第五学年未修满学分累计达20学分以上的)(处理办法详见第三十二条);

1. 在校时间超过其基本学制两年(含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习年限等,不含应征入伍)的;

2. 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 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尚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退学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须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按规定程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详见《杭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修满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结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

1. 所得学分与毕业总学分相差10学分以内而不能毕业的,准予结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

2. 所得学分与毕业总学分相差10学分以上的,只能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准予结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结业学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经重修后,获得了规定学分的,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学生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到弹性学制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求,所得学分与毕业总学分相差10学分以内,发给结业证书,此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所得学分与毕业总学分相差10学分以上,只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校有关学位授予规定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对换发毕业证书的,不予补授学位。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修读辅修系列课程、辅修专业并达到要求的学生,由学校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以下”、“以内”或“低于”均含本级数在内。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91日起实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生,专科学生参照执行。

第五十一条  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